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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:商铺变公寓 开发商理应重新改造发表于2007年08月22日 出自:新闻晚报
朱先生买了商铺,15年后拿到的却是公寓权证。朱先生要求开发商为房屋进行改造,他的诉请得到宝山法院的支持。 1991年朱先生向房产开发商购买了宝杨路上一间沿街门面,交房时约定该房属于个体工商户,可以开小商店,事后朱先生也一直在该房内开设杂货店。 2001年开始办理产权证,由于该房无法办理商铺产权证,朱先生一直交涉无果,只能于2006年办理了居住产权证。由于当初是按个体商铺的设计建造,故该房的状况使得朱先生一家无法居住,因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,故向宝山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开通煤气手续,做架空地板、地漏,重排电线,进行门窗改造。被告认为不能办理商铺产权证不是自己的错,不同意原告的请求。 法院认为,双方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,图纸上已明确该房屋用于个体工商户,被告当初交付的房屋也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设计进行建造,且原告取得房屋后一直是用于开设杂货店,说明双方当时均明知原告购买的是店铺,据此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该房为商铺产权证的义务,但原告现只能取得居住的产权证,无法取得商铺的产权证,则被告交付的房屋门窗现状、无地漏、无架空地板等情况,已影响到了原告的居住,明显无法达到原告居住使用所需,是被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,故被告理应为原告的房屋重新进行改造,以符合居住使用所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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